【普法宣传】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特殊要求(四)
发文时间:2026-03-31 15:08
来源:内蒙古信访

关于走访人数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这是对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走访代表人数的限制。适用该款规定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多人”,标准是超过5人。二是提出的是共同信访事项,即具有相同的诉求,共同的利害关系,不可分割。三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如果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比如写联名信,则不受该款规定约束。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限制,沿用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代表人制度的规定。诉讼代表人制度通常要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为2-5人。推选代表的目的,一是让走访群众在良好的秩序下充分反映意见,有利于接待人员搞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二是可以减少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避免出现不利于实际问题解决的其他干扰因素。
实践中,对于5人(含)以上走访,视为集体访,应当对走访人员逐一登记身份信息,并作为同一信访事项登记处理。

来源:“内蒙古信访”微信公众号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