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特殊要求(一)
发文时间:2026-03-24 10:37
来源:内蒙古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需要把握以下五个关键点。

关于走访层级

信访人走访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单位是指对信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单位。上一级机关、单位是指对该机关、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上一级主管或指导机关、单位。比如,信访人走访反映所在县的土地征用问题,可以向本级机关、单位,即该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单位,即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

强调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反映,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信访权利。信访人在明确知悉谁为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时,直接向其提出信访事项,不提倡在未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提出之前,直接向上一级或最高层级的机关、单位提出。主要理由是:第一,逐级上访是由级别管辖权决定的。第二,任何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这是由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第三,有利于降低信访人信访成本和机关、单位工作成本,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实践中,判断是否跨越本级和上一级走访反映问题,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确定。比如,反映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跨省区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区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群众到国家信访局或相关中央部委信访工作机构反映问题,就不属于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反映问题。

来源:“内蒙古信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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