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11-09 09:59
来源:包头市信访局

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增强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管辖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二)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当中的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对生效判决文书不服,不依法定程序申诉或表达合理诉求,执意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四)以上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已明确告知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程序处理、办理的,信访人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反复越级信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


(十一)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三、公职人员、党员违反以上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党规党纪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具有以下情形的,严肃依法处理:


(一)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或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合理诉求解决后反悔的,又实施本通告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对信访事项已出具处理意见,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特此通告



中共包头市委政法委员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司法局


包头市信访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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