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以外其他机关、单位的受理主要是接收信访事项后,登记,甄别是否符合其法定的实体受理条件。
信访部门以外其他机关、单位接收信访事项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二是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
一、登记
基本要求与信访部门相同,需对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等进行记录。
对于来自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已经接入信访信息系统的机关、单位,需要核对系统传来的信访事项信息;没有接入信访信息系统的机关、单位,需要自行记录相关信息。
二、甄别和处理
(一)甄别是否应由本机关、单位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如果是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关于提出异议,交还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提出异议的期限,是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于收到之日的认定,如果转送,交办的仅为纸质材料,以该机关、单位收到纸质材料之日计算;如果转送,交办是通过信息系统流转,以该机关、单位的节点收到流转的电子信息之日计算,即使转送,交办是采用电子信息流转和纸质材料流转并行的方式,依然以收到流转的电子信息之日计算。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收到的是纸质材料还是电子信息,都以机关、单位为准,而不是以该机关、单位内设的信访工作机构为准。因此,转送,交办的对象是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而非内设的信访工作机构;有权作出处理的也是机关、单位,不是内设的信访工作机构。二是对于提出异议的对象,是转送,交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谁转送,交办,就向谁提出异议,不能越级。三是提出异议的程序,需要说明理由并经转送,交办的机关、单位核实,不能单方面交还材料。四是交还后的甄别处理期限,依然是原来的15日,不能因转送,交办错误而顺延。
(二)甄别处理途径和程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这里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就是指《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的六种情形及对应的处理程序。概括而言就是:(1)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2)仲裁程序;(3)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4)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特定行政程序;(5)依法履职程序;(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
(三)甄别是否属于重复信访事项
一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二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关于“受理”“办理”“规定期限”“上级机关、单位”的范围以及不予(再)受理的情形,同信访部门程序性受理的内容。
来源:“内蒙古信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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