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问答

    一、出台《若干措施》有哪些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先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我国总体上已由人口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明显的趋势性特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新的人口环境和条件。20235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强调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国内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进展?

    当前,我国的生育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支持、服务支持、时间支持、文化支持四个方面。

    经济支持方面,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将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3个省份在不同层级探索实施生育补贴制度。20余个省份按程序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服务支持方面,国家十四五规划将千人口托位数4.5作为重要指标。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普惠托育专项行动。会同财政部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会同全国总工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评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时间支持方面,各省(区、市)普遍延长产假至158天及以上,超半数省份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不低于158天。各地均设立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2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

    文化支持方面,2023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等14部门部署开展生育友好宣传教育。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生育友好、普惠托育服务等主题宣传活动。民政部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省(区、市)利用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倡导新型婚育文化。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若干措施》共分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至第五部分为文稿主要内容,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生育支持措施,这是今后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第六部分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若干措施》有哪些突出特点和亮点?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注重政策协同。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合力,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人口和生育工作。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生,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若干措施》充分考虑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形成系列综合性支持政策。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生育补贴、普惠托育服务、生育保险等方面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如: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等等。

    五、《若干措施》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

    《若干措施》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提出专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2024-11-21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及解读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民发〔2024〕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第五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前款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解读


      近日,民政部公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下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作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中的一类,明确将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近年来,各地探索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但在认定条件、刚性支出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认定工作均衡发展,迫切需要在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范。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对象分层和精准认定,近日,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围绕“谁认定、认定谁”等关键问题,从责任主体、资格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基本原则。《办法》强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关于责任主体。《办法》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相关规定,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三)关于认定条件。《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需同时兼顾收入和支出情况。在收入方面,《办法》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在支出方面,《办法》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这一条件。同时,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四)关于刚性支出范围。从地方实践看,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支出较大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难,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办法》立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这一根本,以需求为导向,一方面,突破“衣食住燃”等传统“居民基本生活”内容,将关注重点瞄准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明确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项目,并从提高操作性出发,明确了各项刚性支出的测算方式、认定依据等。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刚性支出范围,推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

      (五)关于有效期设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为此,《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于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024-11-21
  • 省级党委书记现场接访,研究解决办法,要求限时办结!

    据《内蒙古日报》消息,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前往自治区信访局,现场接待来访群众,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在来访群众接待室,孙绍骋耐心听取来访群众诉求详细了解信访事项的来龙去脉和具体诉求,不时就一些关键细节与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并同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现场分析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他要求,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加强督办、限时办结,说话算数,确保群众满意、案结事了。

    孙绍骋说,“问题拖得越久,解决起来成本越大,有问题要抓紧解决,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领导干部接访有明确规定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

    2003年9月18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选择当时上访较集中的金华市浦江县作为下访的第一站,开创了省级领导干部下访接访的先河,推动形成了“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真下真访民情,实心实意办事”为主要内容的“浦江经验”。

    十八大之后,中央多次对领导干部接访提出要求。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 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孙绍骋接访时说,做好信访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带着责任和感情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

    政知君注意到,孙绍骋接访同一天,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在宝鸡市扶风县接待群众来访,要求“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依法依规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强督办落实,确保尽快解决到位”。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孙绍骋说,要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严格依法办事,以程序规范推动“事要解决”。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二十届三中全会同样提到,“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去年以来,信访工作法治化经历了从试点到全国铺开的过程——

    • 2023年8月,浙江、吉林等7个省份被确定为信访工作法治化试点省份。

    • 2024年1月1日起,信访工作法治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信访工作法治化,要全面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

    为什么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一方面,从全局视角来看,当前国内外环境正经历着深刻变迁,各类矛盾纠纷错综复杂,许多矛盾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另一方面,从地方层面的具体操作来看,部分信访群众存在“病急乱投医”的情况;同时,一些信访干部在应对复杂局面时的能力尚有提升空间,存在涉诉信访与非诉信访交织等情况。

    目前,信访工作法治化效果明显。

    今年7月,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国家信访局局长李文章提到,信访工作法治化“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地方创新:信访代办制


    基层是群众信访的源头,也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

    内蒙古要求,力争经过三年努力,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在县域及以下得到妥善化解。

    在接访时,孙绍骋强调了“源头治理”。他说,要更加注重从根子上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诉求。

    他还提到,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决策时要思前虑后、精打细算,防止留下引发信访的“后遗症”

    就此,内蒙古已经开展了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今年1月,内蒙古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提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设立信访代办员,负责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依法有序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代替群众向本级或上一级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反映诉求等。

    上述意见还明确了信访代办事项范围——主要是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和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代办员要代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对涉纪类事项,要引导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孙绍骋肯定了“信访代办制”,称这一做法“取得了积极成效”。他说,代办制关键是真代办,实打实地为群众办事,要进一步畅通县级以上代办渠道,提高代办质效。


    2024-11-21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及依据

    (一)修订必要性

    2013年10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包头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办法》。该办法公布以来,对激励我市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有关条款和评审奖项安排,已不适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大力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质量创新力和竞争力,有必要对《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予以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学习借鉴其他盟市先进经验做法,起草并完善了《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形成送审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其他盟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将《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名称修订为《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31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申报及评审程序、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推广与应用、附则。对《办法》内容主要做了如下修订:一是制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二是将关于“包头市‘政府质量奖’”的表述修改为“包头市市长质量奖”。三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总则”中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的款项。四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有关个人奖项的内容,并将“企业”相关表述修改为“企事业单位”。五是将原评审办法中“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修改为“由包头市分管质量工作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六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参照其他盟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办法中有关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的表述,并规定由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对评审工作规则进行制修订。七是根据实际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优化,规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包头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有效运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具备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具有推广价值;近3年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八是进一步细化了申报程序要求。九是将“奖金”有关表述修改为“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增加了获奖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表述,并参考各盟市质量工作资助资金数额,在原20万元资助金基础上上调到50万元。增加了“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的表述。十是进一步明确了获得奖励后的监督管理,增加了“推广与应用”章节,对获奖企事业单位积极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履行社会责任,以及获奖称号的使用范围作了说明。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文件执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二)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2024-11-15
  • 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包头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一、出台背景

    •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节约集约用地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特别强调“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扎实推进“五大任务”落实,加快推动“两个稀土基地”建设,按照全市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机制,科学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精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有效利用,为我市加快走出老工业基地创新发展的新路子提供坚强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 二、起草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359号)等文件起草制定。

    • 三、主要内容

    • 从5个方面提出14项措施:

    • 第一方面为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提出科学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1项措施,明确了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各类规划紧密衔接、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全覆盖等要求。

    • 第二方面为优化土地资源要素供给,提出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提速行动等4项措施,明确了鼓励地块功能混合布置、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提升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质效等要求。

    • 第三方面为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提出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和“双合同”监管、开展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行动、统筹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开展城区高压线入综合管廊行动等4项措施,明确了新建工业用地全部“标准地”出让、鼓励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鼓励闲置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鼓励低效工业企业增容提质等要求及相关执行标准。

    • 第四方面为有效利用存量用地,提出开展闲置商住地块、“半拉子”地块盘活行动,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开展工业园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行动等3项措施,明确了重点地块“带方案出让”、实行差异化地价支持政策、工业园区原则上不设景观绿带等相关工作要求。

    • 第五方面为完善保障机制,提出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全面履行共同责任、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奖惩考核机制2项措施,明确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对严格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奖惩机制提出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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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5
  • 设置激励机制 放宽户籍限制——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六大看点

    国务院办公厅1日公布《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部署了哪些参保新举措?将从哪些方面保护参保人权益?在当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应关切。

    看点一:进一步放开放宽参保户籍限制

    意见提出,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取消了参保的户籍限制,群众持居住证或者满足一定年限以后就可以在常住地参保。”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介绍,取消参保户籍限制,将进一步助力新型城镇化取得新成效。

    此外,在现行政策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看点二: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

    意见明确,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近亲属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此外,共济地域进一步扩大。”黄华波说,力争今年年底前共济范围扩大到省内的跨统筹地区使用,明年加快推进跨省共济。

    看点三: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提高大病保险封顶线

    根据意见,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司长樊卫东介绍,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

    在完善待遇政策方面,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

    “自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财政补助一直占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60%以上。”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郭阳介绍,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

    看点四:基金零报销有激励

    意见提出,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根据意见,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樊卫东举例说:“如果一个地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40万元,那么激励机制‘奖励’后可以提高8万元,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是48万元。”

    看点五:设置固定和变动待遇等待期

    意见提出,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此外,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在等待期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将不予报销。”樊卫东说,为维护个人医保权益,建议大家按时参保缴费。

    看点六:提供便捷化参保缴费等服务

    意见提出,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司长郑文敏表示,将在实现医保申报、缴费等基本事项全面线上办理的基础上,把银行扣款协议签订、个人缴费信息查询等关联事项纳入“网上办”“线上办”。

    为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就近享受医疗服务,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提出,2024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都将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2024-08-02
  • 《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解读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推行信访代办制作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举。2023年初,我区在兴安盟全域开展信访代办制试点,之后在全区各地因地制宜推开,积累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信访代办工作规范化,最大限度便捷群众反映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总体思路和框架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平等自愿、依法代办,从设立信访代办员、明确信访代办员职责、设立信访代办窗口、明确信访代办事项范围、规范信访代办程序、完善信访代办工作机制、落实信访代办员待遇保障等方面,对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作出系统安排,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三、《意见》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意见》回答了信访代办“代什么”、“怎么代”、“谁来代”、“谁来办”、“办不了怎么办”等问题,是各地各部门开展信访代办工作的制度遵循。信访代办拓宽了群众诉求表达路径,对于群众的诉求问题,既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也可以就近就便向信访代办员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由信访代办员代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和办理,实现“群众动嘴、干部跑腿”,把信访事项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四、信访代办收不收费


      开展信访代办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推行信访代办的初衷就是落实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对信访代办工作中向群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牟取私利的,一经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是否需要新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信访代办工作主要依托现有工作机构和平台来开展和推动工作落实,不需要成立新的专门工作机构。信访代办员一般由乡村两级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驻嘎查村干部等组成,对他们而言,信访代办既是兼职,也是本职。同时,《意见》明确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设立信访代办窗口,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六、如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信访代办制是自治区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是矛盾源头治理和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的“内蒙古经验”。落实《意见》,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信访代办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严格考评。要将信访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建述职、实绩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指导。自治区信访局要加强对信访代办工作的政策解读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四是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信访代办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五是严格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信访代办工作纳入监督执纪范围,对敷衍塞责、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