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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优化中试项目审批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优化中试项目审批服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优化中试项目审批服务若干措施

    中试是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研发产业化水平,大力支持中试项目建设,优化准入条件、用地规划、环保安全、建设运营等环节的程序,提升中试项目的审批效率,从简、从优、从快办理中试项目审批手续,加快中试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中共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包党发〔2025〕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精简优化中试项目立项审批

    1.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中试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向所在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2.简化备案所需材料,项目单位仅需提交项目备案信息表,其它材料一律取消。符合准入政策项目,单位提交备案材料后,当日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二、精简优化中试项目环评审批

    3.对不产生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且对环境影响轻微、风险可控的中试项目(不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领域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对需开展环评的科研中试项目,可直接使用区域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相关规划评价内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对利用现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论证材料交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无需另行报批环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允许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暂时缺失且项目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材料补齐补正情况下,先予容缺受理审批。环评报告书(表)审批3个工作日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精简优化中试项目安评审批

    7.对安全生产风险较低的中试项目,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其他均不纳入审批管理,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对需开展安评的中试项目,实行适度包容性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8.采取“容缺预审”方式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安全生产准予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安全审查3个工作日完成。(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四、精简优化中试项目规划用地审批

    9.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科研中试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中试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0.实行“多测合一”、“多证联办”及推行“容缺受理”工作模式,行政许可事项审批5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加强中试项目科技支持和用电保障

    11.中试项目按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中试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简化中试项目单位申请电力增容审批流程,优先保障用电需求。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试项目,由工信部门帮助申报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包头供电公司)

    六、强化部门协同服务

    13.建立协同机制。对正常审批过程中有异议的中试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中试项目审批联席会议机制,实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14.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重点中试项目,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项目快速落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15.加强服务指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中试项目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手续指导等服务。对涉及上级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加速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2025-02-18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实施系列生育支持举措,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会议审议等各项程序,现制定《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一、补助类型

    (一)生育支持育儿补贴

    1.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给予育儿补贴5000元。

    2.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孩子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在托育机构入托的,每生每年补贴5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二)托育机构运营补贴与奖励补贴

    3.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对于认定的备案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每生6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4.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二、组织实施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组织实施。生育支持育儿补贴由新出生二孩、三孩户籍地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由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补贴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检监察负责资金监督及对政策实施中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实行“四权分离”机制,整个组织实施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政策实施的社会舆论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托幼一体化幼儿园中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对象相关工作的认定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补贴对象户籍性质确认、变动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补贴对象的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等情况。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12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构建规范有序、渠道畅通、廉洁高效的生育友好惠民政策实施工作机制。

    三、发放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给予育儿补贴5000元。

    1.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包头市或一方户籍地为包头市,且出生子女户口为包头市户籍。

    (2)符合条件的新出生二孩、三孩家庭在户籍地所在旗县区申领补贴。

    (3)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与现配偶生育2个子女、3个子女,始终本着同一对夫妻为单位计算,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有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离异或丧偶家庭,给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实际照料子女的一方发放,如双方分别抚养并且照料,各领取一次性育儿补贴的50%。

    (4)收养的子女不列入家庭子女数统计。

    (5)第一胎为双胞胎家庭按照二孩家庭计算;第一胎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又生育了双胞胎,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为双胞胎,第二胎为双胞胎或三胞胎的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均可享受对应育儿补贴。

    (6)第一胎为三胞胎或多胞胎家庭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第二胎为三胞胎的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均可享受对应育儿补贴。

    (7)一对夫妻生育的第1个孩子死亡,再生育第2个孩子按照二孩家庭申领补贴,再生育第3个孩子按照三孩家庭申领补贴。

    (8)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2.申报流程

    (1)育儿补贴原则上以新出生二孩、三孩包头市户籍地为主,向孩子户籍地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夫妻离异、丧偶的,育儿补贴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育儿补贴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个人或家庭补贴对象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服务证明申请。到户籍地所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包头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3)申领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政策的家庭,孩子出生后1年内未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

    符合政策生育孩子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在包头市辖区内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的,每生每年补贴5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1.申请条件

    (1)子女在辖区内托育机构或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

    (2)子女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包头市户籍家庭不满3周岁婴幼儿。

    (3)申领入托孩子家庭补贴的,在孩子户籍地申请补贴。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服务登记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包头市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入托家庭需提供子女入托年内各学期缴费凭证,入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

    对于认定的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每生6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已在包头市辖区内编办、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经旗县级教育局批准办托的普惠托幼一体幼儿园。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法准入证明(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乡级初审后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2)需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认定资料、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位数量、托育机构建设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年内各学期入托缴费凭证,孩子入托时间不少于3个月。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贴资金用于托育机构运营方面支出。

    (四)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

    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1.申请条件

    (1)已在包头市辖区内编办、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经旗县级教育局批准办托的普惠托幼一体幼儿园。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4)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荣誉证明。

    (5)按荣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法准入证明(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获得示范机构的荣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2)需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认定资料、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位数量、托育机构建设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年内各学期入托缴费凭证。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贴资金用于托育机构运营方面支出。

    四、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

    (一)生育支持育儿补贴(个人或家庭申请补贴)

    1.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

    2.每年4月30日前,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家庭要注明情况,初审后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5),无异议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级审核。

    3.每年5月31日前,苏木乡镇(街道)复审后报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

    4.每年7月31日前,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填写各项个人家庭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附件6、7)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5.每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后报市财政局。

    (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机构申请补贴与奖补)

    1.每年5月31日前,托育机构申报。

    2.每年7月31日前,乡级初审后报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认,公示7天后(附件8),填写《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9)、《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0)、《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1)及《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2)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3.每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后报市财政局。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财政分担比例划分

    生育支持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按照“自主申请、逐级审核、一次发放”的原则组织实施。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按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1:1比例分担,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金融代理机构代理发放,鼓励依托包头市惠企利民综合服务平台或“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贴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1.专项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市、县财政1:1分担比例分别足额匹配所需经费。

    2.每年8月15日前,卫生健康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当年个人家庭补贴和机构补贴发放汇总信息。

    3.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负担的补贴专项资金,每年9月30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每年10月31日前,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个人家庭补贴花名册、托育机构补贴花名册,将育儿个人和家庭补贴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补贴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将机构补贴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5.补贴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补贴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6.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类奖补资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

    (三)专项资金管理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补贴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会同财政部门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建立补贴对象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督促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补贴对象账户。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幼儿园延伸办托机构生均补贴对象人数并出具证明给卫生健康部门。

    2.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建立储蓄账户,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补贴对象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3.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及时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和落实优惠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奖励补贴对象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的一切奖励补贴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补贴金。同时,对违规工作人员从严查处。

    4.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优化生育相关支持政策,保障优化生育各项补贴政策相关经费,负责资金保障和足额拨付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及时划转补贴对象账户;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5.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要求职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6.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调查员责任追究制,承担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议查核实的责任,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承担确认审批责任。

    7.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代理发放协议。

    8.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进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六、终止补贴发放的情形

    资格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发放前发现以下情形的,终止补贴发放。

    1.申请补贴的新生子女户籍或其父母户籍均新迁出包头市。

    2.经调查认定属于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贴或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补贴。

    3.其他经认定属于应当终止发放情形。

    七、责任追究

    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人确认为补贴对象或隐瞒不报符合享受政策待遇对象。

    2.在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不按规定张榜公示的,对群众举报扣压不报、不予处理。

    3.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不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限制补贴对象自由支取补贴资金。

    4.在补贴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的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行为。

    5.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补贴资金。

    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

    7.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拖欠、截留、抵扣补贴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八、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生育支持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入托家庭生均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奖励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落实到人。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年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我市生育支持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包头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

    2.包头市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申请表

    3.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申请表

    4.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

    5.包头市个人家庭()补贴公示样表

    6.包头市个人家庭()补贴发放花名册

    7.包头市个人家庭()补贴发放汇总表

    8.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和示范机构奖补公示样表

    9.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

    10.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

    11.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花名册

    12.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包头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

    申请类型:二孩 三孩

    男方基本情况

    女方基本情况

    姓名


    民族


    姓名


    民族


    联系电话


    出生

    日期


    联系电话


    出生

    日期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夫妻婚姻状况

    双方初婚

    男再婚女初婚

    复婚

    男初婚女再婚

    双方再婚

    丧偶

    离异

    其他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号


    生育服务登记编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夫妻共同

    生育子女情况

    (不含收养的子女)

    孩次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资金发放

    银行账号


    姓名


    开户行


    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指纹)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街道)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包头市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申请表

    申请类型: 一孩 二孩 三孩

    男方基本情况

    女方基本情况

    姓名


    民族


    姓名


    民族


    联系电话


    出生

    日期


    联系电话


    出生

    日期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夫妻婚姻状况

    双方初婚

    男再婚女初婚

    复婚

    男初婚女再婚

    双方再婚

    丧偶

    离异

    其他

    结婚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号


    生育服务登记编号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夫妻共同

    生育子女情况

    (不含收养的子女)

    孩次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入托机构名称:

    入托机构地址:

    资金发放银行账号


    姓名


    开户行


    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指纹)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街道)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托育机构地址


    托育机构

    托位总数


    入托人数


    资金发放

    银行账号


    姓名


    开户行


    我单位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名称此处写明,材料后附)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

    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托育机构地址


    托育机构

    托位总数


    入托人数


    示范机构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市级

    资金发放

    银行账号


    姓名


    开户行


    我单位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名称此处写明,材料后附)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苏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包头市个人家庭( )补贴公示样表

    本嘎查村(社区)今年共有xx名人员符合(二孩、三孩一次性育儿补贴)或(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登记申报条件,现将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时间7天,请予以监督。

    姓 名

    出生

    年月

    户口

    性质

    婚姻

    状况

    曾经生育

    子女个数

    现有家庭

    子女个数

    备注









































































    包头市举报电话:

    XX旗(县、区)咨询、举报电话:

    XX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咨询、举报电话:

    XX嘎查村(社区)咨询、举报电话:

    附件6

    包头市个人家庭( )补贴发放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补贴对象:

    姓名

    出生年月

    现有家庭

    子女个数

    公民身份证

    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个人账户

    应发放金额

    (元)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7

    包头市个人家庭( )补贴发放汇总表

    填表单位: (盖章) 补贴对象:

    地区

    合计

    一孩

    二孩

    三孩

    其他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8

    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

    补贴和示范机构奖补公示样表

    现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示范机构奖励补贴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时间7天,请予以监督。

    托育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补贴金额

    是否

    备案

    备注

































    包头市举报电话:

    XX旗(县、区)咨询、举报电话:

    XX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咨询、举报电话:

    附件9

    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地区

    托育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机构单位账户

    补贴金额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10

    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

    地区

    合 计

    补贴机构数

    应发放金额

    实际发放金额

    实际拨付金额

    结余金额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11

    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地区

    托育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机构对公账户

    补贴金额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附件12

    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

    地区

    合 计

    补贴机构数

    应发放金额

    实际发放金额

    实际拨付金额

    结余金额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负责人:


    2025-02-18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支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氢能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是我市落实自治区“五大任务”、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重要抓手。为加快发展氢能产业,全力打造中国首座全景绿氢创新之城和全国重要的氢能装备制造基地,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科技研发创新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顶尖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设氢能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依据《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包党发〔2021〕24号),按类型、级别给予科研资金或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

    (二)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鼓励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围绕新能源制绿氢、稀土固态储氢、管道输氢、天然气掺氢、氢冶金、氢燃料汽车、绿氢与化工耦合、氢燃料电池电堆及动力系统等全产业链,开展绿氢制、储、加、运、用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突围”、“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尽快在关键技术、关键材料、关键装备领域实现重大突破,加速推动氢能全产业链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三)拓展氢能应用场景。加快实施“氢能+交通”示范应用,利用我市电煤运输、短距离物流、国有企业物流等运力场景优势,创建一批点对点的氢能车辆应用示范场景。通过政府补贴方式,减免氢能车辆市内过路费;积极争取自治区对通过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收费站的氢能车辆减免过路费。推动绿氢在工业领域试点应用,扩大氢冶金应用范围,探索现代化工与绿氢耦合发展,实现绿氢化工应用。鼓励积极探索天然气掺氢。(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

    (四)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为我市氢能装备企业争取市场订单,推动我市氢能装备进入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采购范围。支持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储、加、运、用的运营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大规模应用绿电。促进氢能与储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加(换)氢站建设。改造升级现有站点网络或能源替换,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支持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建设,鼓励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和燃料电池汽车集中线路上,利用各类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换氢站)。在2025—2026年期间,对在我市建成验收并投运的加氢站(换氢站),按照不超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的20%给予加氢站(换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按4:3:3方式分三年拨付,由市级、旗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六)降低加氢成本。在2025—2026年期间,给予包头市境内加氢站(固定站)运营奖励,对绿氢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2025年给予每公斤8元、单站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运营奖励,2026年给予每公斤6元、单站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运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旗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输氢管道布局建设。支持输氢管道建设,在林草、用地等前期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标准体系建设

    (八)加强绿氢产业标准化工作。推动落实《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标委联〔2023〕34号),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规范。对主导氢能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积极帮助争取上级部门补助资金。依托固态储氢在小型移动车辆、氢燃料叉车等低投资项目上的推广优势,研究其投放市场的准入标准和运营规范。探索共享单车电、氢车辆混放比例,引入氢能共享单车装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五、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整合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帮助氢能企业争取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氢能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融资。进一步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氢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氢能整车购车金融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

    (十一)加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大氢能产业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开展氢能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注重“项目+领军人才+技术团队”的招商模式,通过科技招商,积极引进前沿创新人才,壮大包头市氢能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内蒙古科技大学)

    六、附则

    (十二)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和我市其他政策措施且性质相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十三)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025-01-2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支持鼓励废旧电机规范化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支持鼓励废旧电机规范化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支持鼓励废旧电机

    规范化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为支持鼓励我市废旧电机回收利用规范化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电机

    落实《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有关要求,以现行电机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电机设备,鼓励使用稀土永磁及能效一级电机,提高电机能效使用标准。

    二、支持废旧电机规范化处理

    淘汰电机须由市工信局公示的具有废旧电机回收资格的回收单位处理,回收单位须确保对回收的废旧电机仅用于拆解再生利用。废旧电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符合环保、安全的条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鼓励废旧电机回收

    回收企业应当将回收的废旧电机分类建账,配合管理机构做好核查工作。对回收稀土永磁及能效一级电机替换淘汰的电机给予奖补,按废旧电机回收价的20%奖励给回收利用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废旧电机拆解再生利用

    支持推动废旧电机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对废旧电机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稀贵金属再生利用的新建项目所采购的主体生产设备,按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旗县级政府应在手续办理给予支持。

    五、支持培育废旧电机再生利用基地

    帮助废旧电机再生利用企业争取各类财政资金政策。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规划布局一批废旧电机高水平分拣中心、加工利用项目。结合自治区高水平工业园区创建行动,支持废旧电机再生利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025-01-2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多式联运高效衔接,支持装备制造和汽车产业发展,有序开展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运行,促进我市交通物流产业提质降本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研试点目的意义

    开展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是引导相关运输企业探索使用先进物流装备的有力抓手。通过使用双挂汽车列车,在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性的前提下,提升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行业节能减排,是提高我市公路物流体系运输效率的优选方案。通过科研试点,归集运营数据、总结工作经验,为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基础条件。

    二、科研试点工作原则

    本科研试点项目结合包头市区域先行先试优势,根据区域性特点开展高效道路运输装备双挂汽车列车交通强国试点应用。按照“先行先试、包容审慎、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特定区域内的特定路段开展。依托专业技术团队的支持保障,并经充分评估论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以下简称试点车辆)科研试点工作。

    三、科研试点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要求

    1.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在包头市登记注册且承担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任务的企业。

    2.试点企业要有长期稳定的运输合同(两年以上)且必须能提供符合试运行要求的应用场景和调度指挥中心。试点企业需要具备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并向各监管单位推送数据。管理系统将科研试点车辆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包头本地服务器,相关运行数据保存两年以上。

    3.试点企业需具备车辆运营过程全程跟踪监测、对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及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4.试点企业需搭建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运行调度、监控和数据采集分析。同时建立完善企业人员聘用资格条件与培训机制,人员上岗前要经试点企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试点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安全运输主体责任,安装相应标志牌。同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与检查制度,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6.试点企业作为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运行申请、组织试点、安全生产运行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针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有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二)人员要求

    1.驾驶人员与试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通过其所在主体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

    2.驾驶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最近一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最近一年内无超速2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从业以来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3.驾驶人员需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和考核,经试点企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方法、科研试点线路、应急处置预案,并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试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5.驾驶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车辆要求

    1.车辆基本要求。

    本次科研试点的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是由半挂牵引车依次与连接挂车、半挂车组成的9轴车辆。牵引车需取得机动车牌照后方可作为试点车辆开展运营。车辆应在车厢侧部及尾部增加“双挂试点”标识,提示其他行驶车辆在超车、变道时注意减速慢行、安全避让。安装示宽、示长、示高标示贴或标识板的基础上加装标识灯。

    2.车辆配置要求。

    牵引车宜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挂车应配备电子制动系统(EBS),整车应配备全景环视监控系统(360)、车身盲区防碰撞系统。

    3.车辆外廓尺寸与质量。

    试点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74吨,轴数不得超过9轴,车辆总长不得超过22米,可以运输两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轴荷限值应符合GB1589的要求。

    4.车辆性能要求。

    试点车辆应具备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包括通过性、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先行先试期间,试点车辆的半挂牵引车需符合国VI、国VIB排放标准,并鼓励使用新能源半挂牵引车。

    5.车辆的技术等级。

    试点车辆的牵引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以上。

    6.责任险。

    试点车辆要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要由试点企业先行垫付民事赔偿部分,试点车辆购买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责任险和超额赔付险。

    7.动态监督管理。

    试点车辆应按要求具备数据传输能力,接受动态监控平台安全监督。在试运营期间,试点车辆安全行驶数据等技术参数及时有效回传至市交通运输局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实现从起运到卸货的每个作业环节全程可视和有效管控,并在技术和应用层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四)试点线路要求

    1.线路条件。

    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运输线路(以下简称试点线路)应尽量选择园区、矿区、厂区、口岸监管区内部道路等非公共道路;也可以国省干线为主,尽量满足同方向有两条及以上机动车行车道,要选择线形条件较好、路况优良、线路两端场站条件较好的线路作为试点运行线路。

    2.标志标线。

    试点线路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清晰、明确。与试点线路相关的路面文字标记施划及标志安装由试点企业负责,在试点线路的主要路口应施划“双挂试点车道”文字标记,具体施划要求如下:

    (1)文字标记应沿车辆行驶方向由近及远竖向排列。

    (2)文字标记的尺寸、比例、排列方式应符合GB5768.1和GB5768.3中的相关要求。

    3.标志牌。

    在试点线路的起点路口、道路出入口应配合路面文字标记设置“双挂试点线路”标志牌,具体布设要求如下:

    (1)标志版面设计、安装应符合GB5768.1要求和GB5768.2-2022中相关要求。

    (2)标志应设置在试点线路起点路口前适当位置,具体设置应满足GB5768.2-2022中4.8节相关要求。

    4.设备设施。

    在试点线路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纵坡等风险较高路段,排查护栏防护状况和交通监控设备设置情况,根据排查结果进行补设或提升。

    5.线路评估。

    试点线路应当由申报企业牵头邀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并备案,试点车辆必须在备案线路行驶。线路评估重点为试点线路的路径内长大纵坡、小半径弯道、交叉路口等是否符合通行需求,确定禁止超车路段、优化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同时征求公路管养部门对全路径内路面、隧道、桥梁涵洞承载能力的评估意见,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涉及的桥涵承载能力进行评估。

    6.通行费。

    试点车辆在通过一、二级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分别采取计次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管理制度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货物装卸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试点企业应建立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以及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参照“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机制,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将车辆运行等相关数据接入有关部门的动态监管平台,实现联网联控,并接受有关部门数据监管和相关管理。

    3.应急处置。

    试点企业应组建应急处置小组。针对试点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消防、治安、生产作业事故、恶劣天气、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试点车辆如与社会车辆或行人等发生纠纷,试点企业应及时处置,主动积极协调,避免事件扩大升级。建立故障等事件快速响应机制,针对车辆发生故障,应建立3分钟介入、15分钟故障排查、30分钟现场支援和故障排除的处置响应能力。

    4.事故管理。

    试点企业建立智能化的事故上报系统与专业化的安全处置专家团队,实现7×24小时快速响应。特别是针对交通事故,应建立1分钟介入、8分钟上报、15分钟现场支援的事故响应能力,专人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置。2小时内将事件报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5.舆情监测和处置。

    试点企业应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开展舆情监测并及时有效化解舆情事件。试点企业应建立舆情处置工作小组,专项处置各类举报投诉案件;企业应采取措施对网络、媒体等渠道的涉企舆情进行监测,及时调查舆情事实情况和研判风险,针对性制定处置策略与方案;对自身员工发生的舆情事件应及时有效处置,防止事件扩大;涉及特殊人群、特殊时段、涉稳等可能引起舆情发酵的事件应及时升级处置,同时报送属地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并积极配合处理。

    6.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试点企业每半年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活动,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持续改进等五个阶段科学组织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能力建设,确保应急机制行之有效。

    7.信息报送要求。

    试点企业应按月度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向交通运输部公路院提交运行报告和下月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规程、脱离类别、脱离原因和脱离次数等。

    四、申报流程

    (一)基本申报要求

    企业应具备本文第三部分要求条件方可申报科研试点。

    (二)实施方案编写及风险评估

    企业负责编写《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方案》,并提交试点线路所在地政府开展初审,由旗县级政府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试点项目运行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如试点线路涉及多个旗县区,由市级交通、公安部门协调有关旗县区联合开展初审。按照备案审核流程实施,经过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和整改措施,企业负责整改落实。

    (三)备案申请

    申请从事双挂汽车列车运输经营的,经属地政府初审后,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试点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培训证明等驾驶员材料;

    4.拟投入车辆上道路行驶,牵引车、挂车分别申领机动车号牌、试验车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5.签订的运输合同;

    6.企业、驾驶员、拟投入车辆、拟运输货物情况;

    7.企业实施方案,包括安全保障能力说明及保障方案,如应急预案、保险方案、舆情处置预案等内容;

    8.交通运输部公路院出具的科研试点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及企业整改完成报告;

    9.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2)。

    (四)备案审核

    经属地政府初审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审核备案后,向申报企业发放试点工作通知书(见附件3),并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及试点道路周边区域发布试点企业、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五、行驶规则

    (一)运行范围

    试点车辆试运行范围为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且严格按照市交通运输局批复的备案线路运行。涉及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管辖权限的公路,需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支持同意后开展试点运行。

    (二)行驶路权

    试点车辆在试点线路上行驶与其他车辆具有同等路权。试点车辆应在有“双挂试点车道”标识的道路上行驶。在客货车辆分道通行道路上,应在货车道行驶;若为机非混行道路,应在最外侧车道行驶。

    (三)行驶车速

    试点车辆行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行驶。行驶速度应根据路况、天气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符合路段车速要求,避免超速行驶。试点车辆最高车速应遵守试点线路限速要求,严禁超速行驶。

    (四)行驶间距

    试点期间,为最大程度保障安全可控,试点车辆运行间距不得低于200米,严格禁止两辆试点车辆同时在一座桥梁上行驶。试点车数宜按照试点线路每100公里以内不超过15台的要求实施。

    (五)临时停车

    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六)交通事故处理

    在“双挂试点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驾驶人、试点企业等。交通违法由驾驶人接受处罚。试点企业应当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其它善后事宜。

    (七)其他行驶要求

    试点车辆上路行驶时禁止违规掉头。试点车辆在左转、避障等短暂借用其他机动车道后,应及时驶回,不得影响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试点车辆发生故障后应临时停靠在紧急停车带或路外其他安全区域,并按照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应对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任务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旗县区和管理部门建立定期报送、报备和协作的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需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协调试点实施,接受“试点旗县”命名,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对属地试点线路做好定期进行维护,运营后如遇公路技术状况下降,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接收申请、备案审核和定期提交报告。

    3.市公安局负责接收申请和备案审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处理试点企业发生的交通事故。

    4.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院作为试点牵头科研部门,主导科研方向,实施技术路径,协助风险防控,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

    (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联合交通运输部公路院对试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的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和天气、监控设备、风险预案、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监督中发现违反试点工作要求的试点企业,将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警告、取消试点资格等手段进行干预,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三)试点暂停和退出

    1.试点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试点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试点活动。

    2.试点运行期间,试点企业未履行车辆一致性,或者未履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未按要求报送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试点企业暂停试点并按规定整改,经评估后方可恢复其试点。

    3.违反相关文件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警告、暂停部分车辆活动、暂停全部车辆活动、停止试点等不同处理措施,并要求试点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提交相关证明,获认可后方可申请恢复其试点。

    4.试点车辆在开展相关活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试点:

    (1)在定期评估中认为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2)试点车辆有严重干扰交通秩序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试点车辆承担主要交通事故责任的。

    (四)细则修订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可在试点活动期间提出合理化建议,根据试运营情况,对本实施细则内容予以修正和完善。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

    2.安全性自我声明

    3.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通知书

    附件1

    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名称

    二、主体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三、车辆基本信息

    申请车辆数量


    序号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

    代号

    机动车号牌

    (半挂牵引车、挂车)

    生产日期

    1





    2





    3





    4





    ……





    车辆累计道路测试里程(km)


    车辆保险有效期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试点计划

    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试点时间

    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试点时段

    XX时XX分至XX时XX分

    五、试点路线

    六、动态监控平台

    注:需提供系统的版本、详细功能等信息。

    七、其他

    注:其他必要补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搭载货物基本情况、第三方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车辆检测报告、委托部公路院出具试点线路评估报告、安全保障能力说明及保障方案、安全性自我声明等)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旗县级政府)

    年 月 日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包头市公安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性自我声明

    我单位声明如下:

    本单位 (企业名称)因业务需要,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包头市开展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在运营期间将严格遵守《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安全有序开展科研试点工作。

    (企业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3

    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

    科研试点工作通知书

    ( 年第 号)

    XXXX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工作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审核、评估后,符合有关规定。你单位应持有效期内的试点通知书,对试点车辆进行编码,并进行科研试点。

    试点企业:


    试点车辆数量:


    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编码:


    驾驶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试点线路:

    试点有效期限: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通知书正面)

    请你单位按照批准开展相关试点,在试点期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包头市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细则》、你单位制定的《公路集装箱双挂汽车列车科研试点实施方案》及风险评估意见的有关要求。

    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包头市公安局

    年 月 日

    (通知书反面)


    2025-01-22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中国(包头)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内商贸字〔2022〕3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3〕99号),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一)支持招引跨境电商头部企业落户。对在包头市新设立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首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在线贸易

    1.对通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610)模式开展业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模式开展业务,年出口交易额达到500万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对传统外贸企业入驻各类跨境电商平台的支持,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三)支持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培育。对使用自主品牌通过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境外推广服务的企业,企业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年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3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提升产品附加值,对通过各类国际认证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四)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对年服务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按照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五)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经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且在一个运营年度内,入驻有跨境电商交易额企业超过20家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运营方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入驻有跨境电商交易额企业超过50家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运营方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

    三、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要素保障

    (六)支持跨境电商O2O体验店。对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者店内现场展示商品品类数量不少于3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品类数量不少于500种,经营满一年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按照6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和公共海外仓建设。对在境外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的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服务包头市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达到总服务企业40%以上,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对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或设立面向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委培班),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包头市院校,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

    (九)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按照自治区政策执行。

    四、附则

    (十)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包头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纳入包头市统计范围,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

    (十一)本政策中,同一主体除第1条与第2条政策不可同时申报外,其余政策可同时申报,单个主体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十二)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市级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跨境电商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十三)本政策所需资金除明确由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均由市本级、获奖补对象所在旗县区各承担50%,支持资金按年度兑付,按项目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按指南分别报送项目至属地旗县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旗县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及两部门联合申报文件报至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涉及资金由旗县区先行全额奖补相关企业,年终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50%的奖补资金拨付相应旗县区。

    (十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各类奖补的数据采集期为2023年。


    2024-12-20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化科技激励机制改革,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畅通转化堵点,着力破解科技成果落地缓、转化慢难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建设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赋权改革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试点。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单位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责任单位: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事业单位)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鼓励职务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责任单位: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事业单位)

    (三)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鼓励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立监管机制,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国企、事业单位)

    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渠道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聚焦“两个稀土基地”“世界绿色硅都”建设和陆上风电装备、先进金属材料、碳纤维和高分子材料、新能源重卡及配套、氢能储能5个重点战新产业发展及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培育认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链主企业等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工程化放大的中试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五)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按成果转化收益给予不低于5%的奖励。支持引进知名高校院所或国内头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服务,对取得成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

    (六)强化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服务作用。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特派员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多层面、多层次推动科技成果在包就地转化。对促成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科技特派员,按照其在成果转化中承担的职责任务享受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对应的激励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七)提高科研人员和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包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给予奖金激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推荐争取自治区财政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资金激励,市本级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

    (八)放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成果完成单位暂时没有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8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90%以上收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资委、人社局、教育局,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

    (九)放宽科研成果横向经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

    四、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安全

    (十)建立登记管理和交易公示制度。支持企事业单位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控管理制度,鼓励通过拍卖或自行协商等方式确定成果转化交易价格。通过单位内部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信息,确保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职务科技成果从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退出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在包各高校、科研院所)

    (十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部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相关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审计局、国资委)

    (十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包容监管机制。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政、国资等单位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努力实现我市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科技成果转化单位)

    以上各条款若与我市其他政策措施重复,则按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