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市来访办理指南
事项分类:到市来访
对 象:到市来访人员
责任部门:来访接待科
办理电话:0472-5616770
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委党政机关大楼副楼市联合接访中心
申请条件:具有包头市户籍的人员或反映事项发生于包头市所辖地区的。
设定依据:《信访条例》、《包头市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件、书面信访材料
材料格式、份数、签字签章要求:信访人需提供一份书面信访材料,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落款签署本人姓名及来访日期。
表格下载:无
表格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来访登记-接待分流-接待办理-案件督办-结案归档,
具体见附件《包头市联合接访中心来访接待与调处工作流程图》
注意事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